农村土地确权和户口上的人数有关系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11-16
原创
可以明确的告诉你,土地确权和户口的人数有点关系。先说一下土地确权是确的谁的权,土地确权,是按最后一次分地户口上的人口,分得土地确权的,也就是说那时有多少人,分了多少地,现在确的就是那时的权。那时户口本上人多就多分地,人少就少分地,那时的政策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也就是这样一个政策,在确权时,现在户口本上的人口数和确权时分的土地不一样,有的确权本上有好多地,而人口确没几个人,有的户口本上有好几口人,而土地确权确少的可怜。

说一下我们这边的情况,以我的为例,我们家土地确权是四口人的,我的孩子没有分到土地,如今确权了还是四口人的地,几年前父亲去逝了,孩子的户口也因上学转了出去,实际户口本上有三个人,但确权本上还是四口人,在父亲这栏标注去逝。这就是体现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

发完确权本后又从新发了土地承包合同,把土地确权的四制标注了,又加了一句,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约定,土地无偿收回集体。还有就是到期后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2个回答  2020-11-16
农村土地确权以户为单位,和户口上的人数是无关的: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 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
“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第3个回答  2020-11-16
没有关系
土地确权是以户为单位,和人口无关。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第4个回答  2020-11-16
农村土地确权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切实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3号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的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既要尊重民意,又要符合政策,做到不违规,不漏项,不损害农民利益,不留后遗症。农村土地确权依法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从实际出发按户确权,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以经颁发的土地经营权证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对。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集体实际情况,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情况下,根据集体组织成员的意愿,允许村集体对承包地适当作调整,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民意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地。
第5个回答  2020-11-16
农村土地确权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切实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3号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的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既要尊重民意,又要符合政策,做到不违规,不漏项,不损害农民利益,不留后遗症。农村土地确权依法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从实际出发按户确权,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以经颁发的土地经营权证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对。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集体实际情况,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情况下,根据集体组织成员的意愿,允许村集体对承包地适当作调整,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民意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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