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社保问题!

劳动合同起始日期是4月22日,但是企业只从5月开始缴纳社保,劳动局按照合同日期将4月的社保费用一起收取了,企业现在要劳动者全部承担,将4月份企业和个人承担的金额都从工资里扣除了,请问这样做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有相关法条解释吗?

你提出的是社会保险的计算时间和承担问题。应从鉴定并履行劳动合同之日起缴纳社会保险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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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06
当然不合法了,社保都是企业负担一部分,个人负担一部分,
第2个回答  2013-07-06
这个真 没有什么好回答的,叶赫那拉闻多都解释了,帮你交社保是企业的义务,也是你享受的权利。至于要你是、承担4月份的全部社会保险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只要出你个人的那一部分就可以了。如果企业扣了,你可以按照他给你写明扣款的工资条,向当地劳动社会保障局投诉,或者申请仲裁。投诉他无故克扣工资。
第3个回答  2013-07-06
肯定不合法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过这个还想留在公司的话就算了。自己考虑是否合算
第4个回答  2013-07-06
当然不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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