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身边发生两件几乎一模一样的事情,都是我的朋友,情况基本相似,就是和工厂做事的同事不和,然后发生口角进而对方先动手打人,第一件事是我的一个朋友背向打人者,对方动手打他后他一反手手上的工具甩到对方的眼睛,鉴定是轻伤,我朋友抓去拘留,交了一万保释费出来,那人一直赖在医院住,后来因为我朋友担心赔很多钱,所以跑了,结果还是被抓了,关了6个月,现在另一位朋友也是因为对方先动手,他还手推了对方一下,意外撞破对方头部,对方鉴定轻伤,我朋友抓去拘留,现在对方也是狮子大开口,要赔钱,我就不明白了,我的朋友都是忠厚老实的人,都是在对方先动手的情况下,下意识的还手,意外造成对方受伤,却都落得要赔钱要拘留的下场,对方从施暴者一下子变成了受害者,我想问问,这种情况是否合理?
另外这次对方不同意调解,要走法律程序,不知道有没有熟悉这方面法律的朋友,帮我看看这种情况有可能打赢官司吗?这样的事情在我身边发生了两起,而且我的这两个朋友都是老实人,要是先动手打人者变成受害者,老实人却要拘留要罚款赔偿,岂不是助长这种人的嚣张气焰?以后谁还敢反抗这种人呢?难道每次被人打要忍气吞声吗?
如果是对方先动手你朋友应该属于正当防卫,最多是防卫过当。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之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
(1)从主观上看,防卫人具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防卫动机。虽然对于过当行为所造成的重大的危害具有罪过,但和一般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要小得多。
(2)从客观上看,在防卫过当的全部损害结果中,由于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所以这种损害结果实际上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是应有的损害,二是不应有的损害。防卫过当只对其不应有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对全部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以上就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主观和客观的根据,这一规定是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的体现。
拓展资料:
防卫人进行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实际上,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仅仅是不符合第五个条件,防卫过当应具有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即正当防卫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这四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而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挑拨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等。这些防卫没有正当防卫的主客观基础,其本身是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处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防卫过当
关于打架的,对方先动手,还手至对方轻伤的处理:打架不管是谁先动手,参与打架都会负相关的法律责任,但是出于正当防卫导致对方轻伤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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