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主体是男女双方,最顺利的离婚方式是双方均自愿同意离婚,离婚时有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也可以由离婚双方进行协商决定。如果双方经过协商后均自愿同意离婚,应当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和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具体约定。离婚协议中只要没有法定无效情形的,就应认定为有效。也就是说,离婚时有两个孩子的,双方可以协商两个孩子各归哪一方抚养或者均由哪一方抚养。
如果双方就离婚事宜不能协商一致或者就孩子抚养权问题不能达成一致,都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处理。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有两个孩子的情况下,一般人民法院都会出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将两个孩子分别判给男女双方各一个。但仍需要根据孩子的年龄和离婚双方的条件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两个孩子均不足两周岁,且母亲有能力抚养的情况下,法院很可能将两个孩子都判给母亲。如果孩子已经是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认为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判断能力和社会认知,法院应充分尊重孩子自己的意见,如果两个孩子都明确表示只愿意跟一方生活,法院也可能将孩子全部判给一方。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