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属于被事业性单位聘用的临时工,从未签过书面劳动合同,为什么最多只支持11个月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能不能请您再详细说明一下为什么只支持11个月双倍工资的原因?那原来没签订过合同的九年又该怎么处理呢?有没有和这种情况类似的案例?
追答1、最多支持11个月的双倍工资是因为: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入职后一个月以内不签劳动合同是不违法的;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自建立劳动关系起,用人单位超过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仲裁实践中,最多只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2、如果你与用人单位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应该支付你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因为《劳动合同法》是在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并且假设你2009年还在该单位上班)。
3、如果你自2008年至今一直在该单位上班,并且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你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一定能赢,因为法律关于这类案件的仲裁时效没有规定,各省在仲裁实务中也不一样,有些地方可能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仲裁时效是一年,实务操作一般如:你07年1月1 日在该单位以前上班,按规定08年1月1日应该签劳动合同,但没签,至08年12月31日的期间是应该支付双倍工资,时效从09年1月1日起算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