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某一事业性单位聘用工作十年,从未签过书面劳动合同。如被辞退最多能要求多长时间的双倍工资补偿?

能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最佳

  您好!
  1、您的单位是事业性单位,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是否需要签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用工单位应该与您签订劳动合同,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2、用工单位未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应付怎样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工单位应向您实际工作的时间支付两倍的工资
  3、现在您与用工单位应是什么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您现在与用工单位实际已可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按照您的说法,现在劳动合同还未解除,正在协商过程中。那么此时您可以提出多少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也就是说在于用工单位协商过程中,可以依照以上法律规定计算自己应享有的经济补偿。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上是在用工单位正常营业的情况下,如果用工单位符合裁员规定裁员则适用一下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这时就不需要与您协商了,但是仍需按照四十七条给予经济补偿。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4-12
一年。最多要求12个月的双倍工资。自你正式入职一个月之后算起,为期一年。再往后的日期视为已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02
  可以主张11个月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元月1日施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从2008年2月1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共11个月。
  但是,在全国大部分省市,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被支持。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二倍工资时效起算,各地规定不同,以北京、上海、广东、江西等省市适用“逐月起算法”,“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山东、重庆等省市采用“期满起算法”,“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江苏、黑龙江采用“违法行为终止和期满起算法”,即未签合同不满一年的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用工未签合同满一年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湖北等少数省市采用“劳动关系终止起算法”,“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期间为一年”。
第3个回答  2013-04-12
国家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劳动合同法》范围内,没有双倍工资的说法,编制内员工吃的是皇粮,安稳得不得了。若是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的确在合同法的保护范围内。不签合同应该给与双倍工资,不签合同是连续的侵权行为,从应签合同之日算起。另外,各地方政策口径有所不同,可能还需认定单位是否和员工交涉让员工签员工未签,或者有其他恶意不给员工签合同的行为。就是说是否赔付双倍工资的认定还要看公司的具体行为和劳动仲裁的判决。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06
1、我国《劳动合同法》是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所以,只能在这个日期之后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才能主张双倍工资;
2、事业单位与其聘用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3、如果不是事业单位的正式工而是通常所说的“临时工”(该单位与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那就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双倍工资的的赔偿。
4、最长只支持11个月的双倍工资(如:某人2012年1月1日开始在某公司上班,2013年2月25日离职,这期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那公司应该支付2012年2月1 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这11个月的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我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建议采纳。追问

我是属于被事业性单位聘用的临时工,从未签过书面劳动合同,为什么最多只支持11个月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能不能请您再详细说明一下为什么只支持11个月双倍工资的原因?那原来没签订过合同的九年又该怎么处理呢?有没有和这种情况类似的案例?

追答

1、最多支持11个月的双倍工资是因为: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入职后一个月以内不签劳动合同是不违法的;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自建立劳动关系起,用人单位超过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仲裁实践中,最多只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2、如果你与用人单位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应该支付你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因为《劳动合同法》是在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并且假设你2009年还在该单位上班)。
3、如果你自2008年至今一直在该单位上班,并且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你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一定能赢,因为法律关于这类案件的仲裁时效没有规定,各省在仲裁实务中也不一样,有些地方可能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仲裁时效是一年,实务操作一般如:你07年1月1 日在该单位以前上班,按规定08年1月1日应该签劳动合同,但没签,至08年12月31日的期间是应该支付双倍工资,时效从09年1月1日起算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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