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工作单位在江苏,在原单位办理了下岗手续,档案关系还保存在原单位。现在我在上海自己找的工作,因为办理居住证要求把档案调到上海。如果我去原单位调出档案,一定要先辞职吗?(因为我在原单位工作了10年,单位一直没有给我办理社保,现在每年原单位给我发一点下岗生活费,所以,我不想在原单位辞职。如果辞职,就等于前10年的社保就没有着落了,那一点下岗费倒是无所谓的。。)麻烦有相关经历的朋友给点意见。谢谢!
1、对的。
劳动者辞职后,个人档案应当由用人单位转送新单位,没有新单位的转送劳动部门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设区劳动保障所。
2、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规定,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扩展资料:
1、个人档案有六大功能:
其一,保留个人原有干部身份;
其二,办理工作调动时需要个人档案;
其三,参加公务人员招聘考试,需档案确定身份;
其四,办理个人退休手续时,要查看档案记录;
其五,专业职称晋升的参考依据;
其六,出国政审和公证时,需要查阅个人档案。
2、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带感,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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