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照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来计算。而缴费工资只有1800元的基数,可是本人实发工资为4000元!通常仲裁庭以行政行为不能裁判为由,对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予裁判。
另外,仲裁庭对于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人,本人工资会按4000元实发工资来支持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且又可以做出裁判。
各位大侠、老师、前辈,对于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工人反而因为工伤赔偿的待遇变少了,怎样才能支持,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大家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 可以看出: 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
=4000元/月*0.7%=28元/月
实际上浙江省瑞安市2012年7月后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1800元(缴费基数)*0.7%(费率)
=12.6元/月
是用人单位交少了,然后造成了在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时候,依据社会保险月缴费工资(1800)就变少了。
我想通过仲裁把4000与1800的差额,让单位里补过来,这个可以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 可以看出: 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
=4000元/月*0.7%=28元/月
实际上浙江省瑞安市2012年7月后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1800元(缴费基数)*0.7%(费率)
=12.6元/月
工伤保险缴纳的问题我还不真不知道,应为没接触过。不过按照法律的理解,缴纳的应该是个总数,比如:1个月公司支出工资总额100W,应该是100W X 缴费费率。当然不不排除各地方有自己的缴费标准。只是我个人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