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该回原来的公司上班吗?

事情是这样的,小女子我原在一家中国五百强企业做销售管理类工作,做了三年,公司福利待遇都还是不错的,五险一金都有,头两年销售好工资一般都有3K以上,但几乎每个工作日都加班到凌晨十一二点,去年行情不好,公司调整薪资每个月只有1K多2K,但基本不加班了,这工作压力特别大,工作量也很大,今年工资降了工作量增加了,3月份身体不好一冲动就辞职了'4月份去了另一家上市公司上班'因为要长期出差去偏远地区'爸妈担心我的身体4月底就让辞了'这几天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前天去以前的公司经理问我要不要回去,让我考虑好给她电话...爸妈同学都希望我回去'可是我自己总觉得出来不久回去很那个'想问问我该回去吗?

当事人离职后是否还能进去原单位,或者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多久能进去,要看单位和本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正常手续,当事人离职,即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或封存,并办妥交接手续后,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也就解除了,如果要重新入职,和新的员工是在同一起跑线,需要按照入职程序,即求职、面试、审核、培训、办理入职手续等程序。

但是由于当事人是原来的员工,对于之前在单位的表现和情况,单位有一定的了解和记录,所以再次选择原单位,单位通常会了解当事人原来离职是何原因,本人之前的表现,个人技术和对单位的奉献或者态度,以及为什么要重新入职等等,通过认真的审核和评估,从而确定是否再次接纳当事人。而单位这样做,无论对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

因此,当事人离职后,如果要回原单位入职,首先要确认自己的求职条件和目的,将自己合理的理由、工作态度、内心想法等等,坦诚地与单位招聘的负责人进行沟通,必要时可以提供更多的资料,如情况说明、资格证书、未来工作思路或者计划,以增加重新入职的成功率。

但是如果之前是因为自动离职没有办理离职手续,或者在单位表现不好、不能胜任工作甚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被开除或劝退的,再次入职的成功率一般不大,这种情况,当事人最好先反思自己,再考虑是否继续求职。不过,有一个必须了解,通常这种情况,绝大多数的单位很难接受这种返聘的员工。

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选择单位,单位也选择劳动者,彼此是双向选择,也是平等的。

我国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了劳动合同法,并于2012年进行了修正,该法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作为劳动者,首先应该多了解该法律,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履行自己的应有义务。

相关参考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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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9-01
辞职之后该不该回原来的公司要看离开的原因是什么,一般说来离开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客观原因,如家里有什么事需要长时间处理或是个人因异外伤害暂时不能胜任相关工作。二是主观原因,如感觉公司给的待遇低了或是和同事关系处理不好,感觉公司里的工作没有前途。
如果说是第一种情况,那自然是可以回去的,毕竟很多客观的原因是人能理解的,在原来的公司上上下下的关系都不错,那能回答当然是回去的好,只是做好心理准备,可能不会再有原来的职位。
如果说是第二种情况,就要考虑一下了,如果说是因为待遇的问题那还好说,能再回来说明外面给的待遇更差,公司的相关人员虽然有些不高兴但也能理解,如果说个人的相关技能突出或是公司急需相关人员,那也还是可以回去的,如果说是因为人员关系的问题就要好好考虑了,因为人员关系还是原来的人员关系,如果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回去了还会想走。
第2个回答  2013-05-08
你觉得自己到底适合哪个工作吗,如果自己的身体受不了,以后你还是会想着要不要继续做下去呀。追问

其实这份工作做了那么久都熟悉了,当时走是因为和新上位的领导合作的不是很愉快,我走后那个领导就被撤下来了'现在找工作也没目标,囧'爸妈因为我不想回去的事情在和我怄气'T.T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4-20
其实这没什么,至少领导她还是珍惜你的,人生嘛,难免会做错很多选择,主要还是你自己怎么看待这份工作,这份工作对你的重要性,如果回去那就把它当你的事业好好发展,不要在乎对手《就是看你不上眼的人》怎么看,坚持下去,做那个笑到最后的人。当你的努力得到证明的时候,没有人会笑你曾经走了,又回来了。说不定会因此夸奖你。但是你要是没有那份勇气坚持下去,回去只是混日子的话,那就不要回去了。你还年轻可以试试别的工作,不过,过了这条街,就没有这家店了。要慎重。其实你自己已经找到答案了,只是缺少勇气而已,坚持做自己,不要拿别人的愚蠢,影响自己。在公司,你们是同事,出了公司,你和她们的生活不会有什么交集,如果是朋友她们会体谅你,小人才会笑你,干嘛要把小人的看法想的那么重要呢。不是应该证明给她们看,你是有能力让上司留你在这里的人才。
第4个回答  2013-05-10
如果当时导致你离职的根本原因没改变的话,不建议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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