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住院期间所有费用,社保处报销后的剩余部分谁承担

出差过程中腿部骨折,九级工伤,共花费62000元,社保处报销47000元。最后一次住院取钢钉的钱公司把它挂在了我的名下,共10000元左右,现在想清账,公司要我拿证据,证明这钱怎么花的,当时公司答应的好好的说慢慢给消化掉所以把票据都交给了公司,现在咋办,没有金币了。大恩不言谢

  工伤住院期间费用,社保处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应由工伤职工本人和医疗保险基金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社会保险机构为报销的治疗费用,属于超标准费用和治疗其它疾病的费用,其中,超标准费用应由工伤职工本人承担;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申报医保局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规定共同承担。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3-28
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待遇、伤残辅助器具费、停薪留职期间工资、护理费、残疾待遇等。其中,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费、康复费用、挂号费、住院伙食补贴、符合条件的转外地治疗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伤残待遇根据伤残鉴定程序的评定结果不同而有所不同:其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享受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同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支付标准,各省略有地区差别,以社保部门核定的为准。
个人观点,供参考。
第2个回答  2013-03-25
你这个情况是怎么回事呢,一般来说,工伤治疗的全部费用全部报销的,除非你在治疗过程中,要求使用工伤保险无法报销的药品或者是其它的东西,这个要分清原因,如果是你要求使用的,应由你承担, 如果是必须使用的,应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另外,九级伤残还应获得伤残补偿的。追问

当时是在银川出的事,我爸和我舅还有公司人员陪护的我,车费,住宿费都是钱啊,现在就是要发票,根本就找不到了,咋整啊

追答

这个正常来说,写明费用明细清单,用其它等额票据充帐就行了,如果公司非要当时的发票,那就有点故意为难了。

追问

现在就是,住院的明细都有,就是平时车费吃饭啥的,我操,摊上事了

追答

吃饭你找一些定额餐票吧,但是车费那个不好弄。

追问

哎,实在不行就仲裁吧

追答

也只能那样了,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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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3-03-25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分散企业工伤风险,同时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均不能认为因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而免除其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因此,超过社保报销范围的工伤医疗费,作为工伤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4个回答  2013-03-25
医院对你的整个病情会有记录的,这个可以放心,我能理解你的难处,关键在于和单位的沟通,祝你问题尽早解决。希望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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