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劳动合同2年后离职,是否可以再向公司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

一个问题:有一位员工2010年6月入职,当时没签劳动合同,2013年01月份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现在该员工想离职,要求补发2013年之前到2010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另一个问题:2010.6到2013年之间也没有入保险,直到2013年才可是入保险,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偿之2010.6-2013年之前的保险。
问:1)未签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追溯时效性是几年?是否已过时效?

1.首先你在该用人单位上班已经超过了2年时间,从2010年6月到2011年6月这一年时间,用人单位还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你可以要求从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那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还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你与用人单位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后从211年7月开始视为已经与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不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
2.自一个月起作为劳动者应及时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配合签的话,可以主张权利,时间超过2年,客观上判断员工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了,但是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1年还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争议的,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3.对于社会保险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的。
4.实践当中,有的劳动者在1年以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二倍工资,这时对于二倍工资的计算产生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仲裁时效为1年,其双倍工资赔偿期间应该是自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向前追溯十二个月(若建立劳动关系不满一年,则扣除《劳动合同法》第82条所称的“超过的一个月”),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其理由是,若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该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应当认为此时劳动者处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认知状态,仲裁时效自动开始。另一种观点认为仲裁时效1年应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算,劳动者在此期间内提出的二倍工资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其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应是整个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其理由在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往往不会因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而提起仲裁或诉讼,其权利处于一种被抑制的状态。出于对劳动者权益的全面保护,劳动者的诉请应当得到全面支持。司法实践中,究竟采用哪种观点,各地做法也都不太统一。
5.我个人认为,在此阶段工作期间,劳动者属于被动状态,时效为离职后1年内可以提出,因此关于11个月的双倍工资以及从2010年6月入职开始到2013年01月份的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补交。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提出。”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09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时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者是在2010年六月入职,到2011年六月满一年。应当知道自己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入社会保险。如果没有及时要求签劳动合同和入社会保险,就过了仲裁时效期一年。
【3】如果在2011年六月前就要求和单位签合同,入保险,不间断要求签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就没有过仲裁时效期。
【4】如果不积极找,已经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不会有补偿。
【5】如果不间断要求单位购买社会保险,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这次就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
【6】通过劳动仲裁,可以得到11个月的2倍工资和补交1年的社会保险。
【7】这个不间断要求交社会保险和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劳动者要找到,否则,不会得到补偿。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3-26
第一个问题,要看你的合约起止时间,如果补签的是10年6月至今的,那你就没法要了。如果是在13年1月签署伺候的合同,那么则是可以主张10年7月至11月6个月的双倍,因为如果超过1年不签约就视为签署无固定期合约,你主张的就应该是入职后第二个月到满1年的这部分工资双倍支付。但有一个问题就是时效,仲裁是1年,自你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这个问题得看各地执行了,有的地方是依照你在职满1年后的1年,也就是12年6月前,你提出来才支持,全部的你晚一个月就少一个月。有些地方是按你离职劳动关系不存在来算,这个真的要看各地仲裁机构的认定方式,没有针对2倍的一个专门说法。
第一点的请参考这个链接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41460464151140oo32063

第二个问题,应该补,因为你在他那上班就应该如保险。

以上为个人看法和百度得到的他人经验,仅供参考。
第3个回答  2013-03-27
第一,你的问题应该没有过劳动时效。第二,补签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劳动合同期限,如果已经覆盖之前的,就不存在补偿。第三,保险是需要补缴的,没有异议!
第4个回答  2013-03-26
工作超过二年,就不能再要求双倍工资了。如果用人单位未交保险的话,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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