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已去世,留有一处公产房,现房屋即将拆迁,需变更承租人。房屋一直由老人大儿子与老人同住,现大儿子要承租住房,是否应给其余儿女补偿?大儿子不愿补偿,并想独占房屋,其他子女应怎么办应怎么办?兄弟姐妹共五人。
这种情况下,应由大儿子优先继承承租权。《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也就是说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中具备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都可以继续承租。
因为承租人是谁决定了谁有权和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法律规定也明确,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权某种意义上讲具有继受性,并不因承租人的死亡而丧失,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或者配偶、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其实是居住权利的体现,其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享有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员,对因该房屋引起的财产权利,均享有一定份额。
扩展资料:
可视为“同住人”的情形: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现在面临承租问题,其他儿女也有承租权吧。大儿子只是拥有优先承租权,当他要承租时必须其他人放弃承租公产房权力,那是不是大儿子应当适当补偿其它子女呢?
追答在上海,户口迁出的子女是没有承租权的。除非你有办法把户口迁回去。我们小区就有一个家庭,住着老人和一个小儿子,老人想把公租房买下来以后,再卖掉,把钱分给其他的子女,但是,因为小儿子不同意,这个房子就不能买(依规定要租房内的全部居住人同意才能进行房改买房),这个小儿子是希望父母亲死后一人买入,就是你说的独贪。但是,政策是这样规定的,其他的子女有意见也是没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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