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机关各基层党组织:
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为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纳时间:
1、请各党支部(总支)于12月10日前把2010年党费收齐,交至机关工委党费专用账户。账户名称:xx县委县级机关工作委员会;开户行:工商银行城北分理处;账号:xxxx
2、各党支部(总支)凭《现金存款凭证》及时到机关工委办公室(行政大楼633房间)换取收据
二、党费计算办法
(一)在职党员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
(2)、实行年薪制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3)、交纳党费比例: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按1%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1.5%交纳党费;10000元以上的,按2%交纳党费。
(二)离退休党员
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其它要求
(一)、请各党支部(总支)认真做好本支部党员应交纳党费的核算工作。如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则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足额交纳党费。
(二)、年终,党费收缴工作作为党建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不能及时、足额缴纳党费的党组织,一律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
中共xx县委县级机关工作委员会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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