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持刀砍人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具体要根据案情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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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生持刀刺伤老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
因为不满老师管教,被老师劝退,为了报复老师,一名中学生冲入老师的办公室,刺杀老师。近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张某系安徽省泗县某学校高一学生,因平时在校表现不好,受到班主任张老师多次批评并劝其离开所在班级或退学回家,张某因不满班主任的严格管理,产生积怨,遂心生报复杀人的念头。今年4月17日8时许,张老师再次找张某谈话,让其离开所在班级或退学回家。
当日9时许,张某从其教室课桌抽屉中取出一把弹簧刀,闯入张老师办公室,持刀朝被害人张老师颈、头、手等部位连刺数刀。
在被害人反抗时,张某将被害人扑倒在地,又持刀刺向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头、颈、手部多处受伤,后被告人张某被赶到现场的老师和同学制止。经鉴定,被害人张老师的伤情为轻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因不满班主任的严格管理,产生积怨,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张某在实施故意杀人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被告人张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张某对其一时冲动的犯罪行为很后悔。被害人张老师认为张某毕竟是未成年人,家长外出打工,对孩子疏于管教,这是一个社会问题,同意谅解张某。
最终,法院二审依法改判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学生持刀刺伤老师 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