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一名员工在职6个多月(整个工龄不到10年),后因诊断为抑郁症状歇病假,现已休息超过应有的3个月的医疗期但未康复。单位在医疗期到期一个月的时候发了预警通知给他本人,告知3个月到期后需复岗或为其调整岗位,但未果。医疗期到期后单位发给他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请问这样的情况单位是否要赔付医疗补助金,需赔付多少?谢谢!
如果单位非法辞退的,非工伤员工有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金,如果是合法辞退就没有了。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