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到期,不续签,赔偿金的问题

3年的合同 (2010年3月10日~2013年3月9日) 合约到期,公司不打算续约,但是直到今天(02月16日)没有任何书面和口头通知不续约,按照之前同事的赔偿,公司只赔偿1.5个月作为赔偿金,社保方面之赔偿到下个月 (3月份到期,买到4月份)这个不合理吧?按照新的劳动法应该赔偿的对劳动者 服务3年,赔偿金最少也要3个月 (基本工资 + 其他保贴 (电话费 +餐费 )) + 1个月 (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个正确吗? 最少赔偿3+1? 关于社保方面的赔偿是如何呢? 应该是在买3个月社保?这个正确吗? 请大家多多帮忙~

1、每年补偿金为1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加1个月要看当地规定,从全国法律看这个月不是必须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2、社保到期为止,没有要求延长时间
3、仅供参考请找当地律师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2-16
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同意续签,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你合同为3年,应当是个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个工资标准是你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没有额外一个月的工资,那种是指单位以一定的法定理由与职工解除合同时不提前30日通知的情况下才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合同到期终止的话没有那1个月的工资。
另外,合同终止后,社保关系也终止,单位没有义务继续与你缴纳了。因此社保费方面没有赔偿这一说。
望采纳。追问

谢谢你的回复!! 关于额外一个月的赔偿金,还是有点不是很清楚,如果是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员工还合同期内,公司打算解雇该员工在没有提前一个月的情况下通知,才会赔偿这个1个月的代通金? 如果是合同期期满,就是没有提早一个月通知都知,都不需要赔偿,是这样理解吗?
比如说, 现在不够一个月的情况下,我的离职日期就是3月9日,如果公司要求我做到15号,那样我可以决绝吗? 人工是按照半个月支付给我,这个公平吗?

追答

只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规定 ,我引述下吧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合同期满,单位只需在期满前通知你是否续签即可。你合同3月9日期满,在这之前随时可以通知你是否续签。不续签的话,没义务做到15号的。
合同到期后,如果个人不同意续签合同,单位是可以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支付至你合同终止之日。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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