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了三年,因不满企业提供的待遇标准,王某向本地另外一家企业投递了简历,后来王某被该企业录用,该企业通知其在一个月之后正式上班。王某于是向原单位提出了辞职,单位领导对王某的行为很不满,在王某办理相关手续的时候,原单位就是不配合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手续。请问,在此情况下,原单位的做法是否合适,王某应该怎么办?
原单位应该为王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手续。此案中,王某更换工作单位,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该办理转移手续,由原单位转移到新单位,由新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因此,职工更换工作单位的,原单位应当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的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手续。单位不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持相关的证明文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其办理,经督促仍然不办理的,职工可以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办理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为新录用的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机关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主管机关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的账户办理手续。如果劳动关系终止的,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