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这里说的45日和延期后的一共60日,
是指工作日,除去双休日和法定假日的。
【5】如果到了工作日60日,
仲裁庭还没有作出裁决书或者作出调解书,提问者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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