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做了9年零3个多月,04年6月进公司一直到07年12月期间,公司都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和买社保,到08年10月才和我签合同,叫我们推后签为08年1月开始,到10年12月到期为3年,且09年10月才开始给我买社保,再11年1月续签到13年12月为3年。前几天与主管反应工作上的问题,发生了口角,然后他就先动手打我,公司好几个同事都看到。我没想过打架,而是他先动手打我,我就把他的手拍掉,所以双方都有一点皮外伤,我也报了警,双方都到派出所做了个简单的笔录。现在公司正好处于裁员时期,公司就以我打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赔偿。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我该怎么办?
各位懂劳动法的朋友们,希望能得到你们的帮助和指点,急急!!!
在这个公司辛辛苦苦做了9年多,把那么多青春都奉献进去,不但什么都没有得到,还被别人打了一顿!这什么世道?
已经给我出了一个正式的书面“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了,且叫我把工资结了,我也结了!现在能怎么办呢?谢谢您的回答!
谢谢回答!我是被打,从没有失职过.也并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损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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