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和李刚是中学同学,关系较好,但已多年未见面。一日偶遇,随后互问近况。王明现在是一家从事化妆品销售的有限公司的营销部经理,李刚则是一个做服装生意的个体户。两人互留通信地址后约定以后再长谈。
两个星期后,李刚找到王明,称:现在国家正在促进房地产的销售并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措施,正是购房的好时机,他想趁此机会购买一套自己心仪很久的商品房;但是,他因生意套住了不少资金,付商品房首期款还缺 2 万元,想请王明帮帮忙,借期 6 个月。王明满口答应,说几后给回复。
第二天,王明找到自己的舅舅张某,称自己急需用钱,要借 2 万元。张某说他手头有现金 1.5 万元可以借给他。王明收下钱后,又去找女友陈红借。陈红不在,但其不满15岁的妹妹在。王明称自己因炒股急需些钱,陈红的妹妹从家中柜里取出 5000 元借给了准姐夫,次日,王明电话告知陈红,陈红未表示反对。随后,王明将借到的 2 万元交给李刚,李刚写了一张借据。
转眼 6 个月过去了,王明见李刚还未与自己联系还钱,就找上门去。
李刚的妻子俞芳告诉他,李刚在 3 个月前的一次进货中被歹徒袭击伤了头部,因受到剌激后诱发精神病,已不能辩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王明拿出借据,俞芳表示现在手头紧再宽限几天。王明同意了
张某打电话给王明要求他还钱。王明找到其姐姐王丽,王丽向张某保证说,弟弟若不还钱则由她来还
不知出于何故,王明与陈红闹翻,陈红要王明立即还钱。王明提出用他与陈红一起购买的一套音响来抵债(音响价值 1.1 万元,购买时两人各出了一半),其同意。
嗣后,王明又来到李刚家,看到的却是李刚的遣像。李刚已遇车祸身亡,且未留有遗嘱。李刚留下一套商品房及一批服装等物。
1、该案中有几个法律关系?
2、其中的法律事实有那些,即那些属于法律行为,那些属于法律事件。
3、假如李刚借钱是为了赌博,而王明知晓,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4、假如王明未给陈红电话,告知借钱一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5、其中那个法律关系已经终止?为什么?
6、这里涉及到法律关系变更了吗?
7、这笔 2 万元的借款由谁来偿还?
8、如果李刚之妻拒还怎么办?
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