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1)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离婚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双方都在外国取得居留权,并常住国外的华侨的离婚诉讼,因离婚的案件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我国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但是有的国家往往以华侨系中国籍公民,以国籍为由,或者以原来的婚姻缔结地在中国为由,不予以处理。考虑到广大海外华侨的利益,我国法院仍接受他们的离婚诉讼。
华侨要求国内法院处理离婚,夫妻双方应该同时回国到原婚姻登记的区、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一方回国或者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离婚,同时必须提交由本人亲笔署名的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由我驻外使、领馆的直接证明。
如果华侨原先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时,双方对离婚问题都能达成协议的,他们也可以到原来登记结婚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夫妻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则应向夫妻一方在出国前的原来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华侨原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者举行结婚仪式的,国内法院不受理他们离婚诉讼。他们已经回国定居的,国内法院仍将受理他们的离婚诉讼。
成都律师李桂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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