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在上海一家IT公司上班,公司未与我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了,;

我现在在上海一家IT公司上班,公司未与我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我于2011年8
月份工作至今;社保只是从2012年的四月份开始和交的,我现在要求公司赔偿我
的损失,大家看看能不能合乎要求(以下五点);
1.补偿 之前11个月的双倍工资(从2011年8月份往后推)
2.其中补偿之前11月份工资中 也含加班费;
3.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5天的年休假工资
5.补缴2011年8月份至2012年3月份的的社会保险;
a.现在我上述的要求,都能够满足吗,
还是有些有问题;如果我找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话,我的证据完全没有问题;

b.我现在还在职,公司我还未提出辞职,只是知道我最近会辞职了;我是应该以此为借口(公司没签订劳动合同 权益没有保障);还是先辞职,后再去劳动仲裁委;

我的意思是,我现在提出离职是应该 为什么借口,是正常离职还是以公司不进行违法补偿为由?

c.根据 劳动法 主张双倍工资应该是在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超过一年未签订合同的,应该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现在就应该成为了这种,我想知道,如果我现在去劳动仲裁委的话,我证据很充分的话,胜诉有多大概率,地方是上海市长宁区;

1、证据很充分的话,胜诉是一定的,只是时间有点长,另注意辞工方法。

2、补偿双倍工资计算时间为从2011年9月、10、11、12,2012年1月、2、3、4、5、6、7、8、9、10、11、12,2013年1月,共计17个月。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超出1年未签劳动合同书的情形),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或超出一年的)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以及违反本法规定不予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追究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一)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同时,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受理劳动违法行为举报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劳动者就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予以赔偿。
(二)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裁决的活动。劳动争议仲裁既是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争议诉讼前的必经程序,也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种基本形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下达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将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赔偿。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是劳动者追究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赔偿责任、解决赔偿责任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最后的方式。人民法院按照司法审判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和执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获得法定赔偿的权利得以实现。

4、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费(注意“足额支付”是指购买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是以个人每月领取的工资以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当地平均工资,而不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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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1-08
1.5个月的工资补偿是怎么算的依据是什么?如果公司给予调休你的要求就是无理的,加班费劳动法有明确规定,1.5、2、3倍适合那种直接乘。其他要求都可以得到支持。只是仲裁的时间较长,结果出来之前你还能安心工作吗,调查员去单位了解情况你就暴露了,建议先找到工作离职再申请仲裁。
第2个回答  2013-01-09
证据充分的话,你的主张基本能得到支持。唯有一点,双倍工资是自你入职一个月之后起计的。
辞职不用任何借口,直接一点,1、未签订劳动合同。2、未购买社保。并在辞职报告上直接提出你的主张(即赔偿要求)。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1-08
你先去和公司协商,最好能和平解除,毕竟一起共事以后还能做有合作的机会,多个朋友多条路。如果不行可以先去到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保障
还有不需要太多的证据,只要能证明你在该公司上班就行,胜诉几率较大
但和平解决乃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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