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王兰与张刚1993年结婚,次年张刚继承了父亲楼房两间。1995冬,张刚患病,同年12月死去。当时王兰正怀孕,由于过度悲伤劳累引起早产。1996年1月15日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王兰也因病于1996年1月30日死亡。张刚的哥哥张明与王兰的母亲刘梅安葬了王兰。张明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弟妹,两间楼房系张刚遗产应归他所有。刘梅认为房产有她女儿王兰一份,她有权继承,不应全部归张明。
问:该两间房产是否是张刚遗产?张明有没有继承权?刘梅有没有继承权?应该由谁继承?说明理由。
二、
赵某,男,农民,30周岁。一天他脱大麦,拿起铁叉叉麦草,一铁叉插在一躲在麦草堆里玩捉迷藏的小姑娘的右太阳穴上,女孩立刻倒地不省人事。赵某见女孩一声不响倒地后,立刻放下铁叉。这时他为逃避责任,非但没有及时抢救,而是佯装不知的走开,直到别人发现后,送医院为时已晚,女孩死亡。
问: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