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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王兰与张刚1993年结婚,次年张刚继承了父亲楼房两间。1995冬,张刚患病,同年12月死去。当时王兰正怀孕,由于过度悲伤劳累引起早产。1996年1月15日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王兰也因病于1996年1月30日死亡。张刚的哥哥张明与王兰的母亲刘梅安葬了王兰。张明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弟妹,两间楼房系张刚遗产应归他所有。刘梅认为房产有她女儿王兰一份,她有权继承,不应全部归张明。
问:该两间房产是否是张刚遗产?张明有没有继承权?刘梅有没有继承权?应该由谁继承?说明理由。
二、
赵某,男,农民,30周岁。一天他脱大麦,拿起铁叉叉麦草,一铁叉插在一躲在麦草堆里玩捉迷藏的小姑娘的右太阳穴上,女孩立刻倒地不省人事。赵某见女孩一声不响倒地后,立刻放下铁叉。这时他为逃避责任,非但没有及时抢救,而是佯装不知的走开,直到别人发现后,送医院为时已晚,女孩死亡。
问: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一、1.93年张刚继承的房产如其父未明确指定单独由张刚继承,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刚和其妻子各占一半产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限继承的遗产如无特别声明则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情况下夫妻二人各占一套房产。
2。张刚去世后如未留下遗嘱责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其妻子和胎儿平均继承(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胎儿出生时并非死体其享有继承权。此情况下胎儿、王兰各占一套房产
3。胎儿死亡后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其母亲王兰继承。此情况下两套房产均归王兰。
4.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无继承权,也就是张刚死亡后的其哥哥无继承权。
5.刘梅做为王兰的母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继承权。
二、赵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赵某因过失造成小姑娘受到伤害,此情况下赵某负有积极施救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赵某完全可以选择报警或拨打120对小姑娘进行抢救。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小姑娘死亡的后果与赵某有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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