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学理渊源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法
2、判例
3、国际条约
4、习惯
5、法理
我国的民法渊源包括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
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中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是民事立法依据,也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法通则及民事单行法。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生活的共通原则和制度,在民法渊源中处于核心地位。另外还有民事单行法,重要的有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著作权法等。其他一些综合单行法如文物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中,也含有重要的民法规范。
3、国务院制定发布民事法规。这些民事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有两类:一类是根据政府行政职能,为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配套而制定的,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另一类是含有民事法律规范的单行行政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4、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其中有些属于民事规范。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能在制定者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有效。
5、规章。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规章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中有些是民事规范。
6、最高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最高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是对法律适用的说明,对法院审判具有约束力,司法实践中被作为法律渊源援用。
7、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我国政府签署并经人大批准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具有与国内法等同的法律效力,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
非正式渊源:
1、习惯。习惯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交易中形成的经常性做法。许多国家民法典中都有“本法无规定者从习惯”的规定。我国民法没有对习惯的效力做一般性规定,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法源地位。无论制定法是否认可习惯为法源,习惯为法源的事实都存在。因为任何制定法都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当制定法有疏漏时,法官的选择之一就是寻找习惯,习惯就成为事实上的法源。
2、判例。由于立法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活动,不可能一墩而就,包揽无余,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判例的形式不断促进立法的完善,用判例来指导全国的审判工作。成文法条太抽象,容易造成司法适用上的不统一,最高法院核准并颁布一些典型案例,法官通过类比样板,援引其规则,创造性地适用法律。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非常注意运用判例,实际上对下级法院的效力不是借鉴,而是必须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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