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县城的某内资原煤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挖掘机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万元,增值税税款为l0.2万元。支付运费4万元,取得公路内河货运发票。
(2)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为8万元。
(3)开采原煤l0000吨。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90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500元。购销合同约定,本月应收取l/3的价款,但实际只收取不含税价款120万元。另支付运费6万元、装卸费2万元,取得公路内河货运发票。
(4)为职工宿舍供暖,使用本月开采的原煤200吨;另将本月开采的原煤500吨无偿赠送给某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
(5)销售开采原煤过程中产生的天然气125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
(6)月末盘点时发现月初购进的低值易耗品的l/5因管理不善而丢失。(说明:相关票据在本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月初留抵税额为0;假设该煤矿所在地原煤的资源税税额为5元/吨,天然气资源税税额为10元/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