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05-2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19号》: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当事人将车辆转让并交付之后,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一般由受让人来承担责任,原车主不承担责任。但是出售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车辆除外。胡律师认为,仅就交通事故责任而言,一般正规车辆双方在自愿、公平、合法、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好买卖协议,约定好受让人自车辆转让之日起发生交通事故由受让人承担就可以了,公证并非必经程序,当然,条件允许,还是强烈建议办理好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