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均认为白纸黑字,利息也经双方约定,应该没什么争议。但关于“民间借贷”与“高利贷”如何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尚未达成共识,这影响了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使法官裁决出现了不一致性,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失衡现象。 对于复利是否应该保护,应该怎样判决,不同的法官都有各自不同的理解。民间借贷中将利息转为本金再计息的方法称为“计复利”,俗称“驴打滚”、“利滚利”。这种利转本计息方式是否有效,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则认为,计算复利的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因为这是被司法解释所禁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出借人将利息记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计复利的行为应认定有效,只要计息利率不超出法定限额即应受到法律保护。这两种相反意见的产生,涉及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按该解释中的第一句话理解,似乎是将“利滚利”这种方式认定为谋取高利,禁止计算复利。但第二句话又给人一种模糊认识,似乎只要计算复利后,利率总水平不超过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还是可以保护的。 由于《借款合同条例》、《贷款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对民间借贷的复利计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而现有司法解释又不够明确,造成了法官的不同理解,并因此影响了裁判结果的一致性。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计算复利行为应在法定限度内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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