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现在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如果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
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果企业的做法违反上述规定,且没有经过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办法、未经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而没有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肯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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