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54条与民法通则58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究竟是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

希望你满意:《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间并不存在冲突。《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根据该法第五十二条是无效合同,这一点与违法合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合同不同,受害者只是受欺诈、受胁迫、被乘人之危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受害方可以选择合同有效的权利,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合同而使合同无效。王泽鉴说:私法自治是民法之基本指导原则,而法律行为则为达成私法自治手段。法律行为之基本要义在于表意人得依其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上之效果。意思表示既足以创造当事人为规律自己社会生活之规范,则表意人决定其意思时,应有自由,否则将无以实践私法自治之理想。因此表意人于决定其意思表示时,因被他人诈欺或胁迫,受有不当之干涉者,法律上即应有救济之必要。(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卷,第3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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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17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但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合同。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
第2个回答  2013-07-17
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认定为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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