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是必须出庭作者的,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是在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中或发生之后形成的,在诉讼中,证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记忆通过语言文字再现出来,成为证人证言。
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法律条例:
(一)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二)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三)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2、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3、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4、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5、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人
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
我国关于出庭作证的法条:
1、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2、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3、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2)、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3)、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4)、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5)、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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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作证:
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申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
2、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
3、不得威胁证人;
4、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审判长对于向证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向证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不得旁听本案的审理。
被告人、证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有矛盾需要对质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
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实需要证人出庭陈述的,公诉人应当要求延期审理,由人民法院再次通知证人到庭提供证言和接受质证。
证人出庭作证,应给予适当的物质补偿,并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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