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严重的违法哦
我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颁布,于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修订后的这部法律一个最大的亮点是进一步明确和突出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即“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贯穿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字里行间,在家庭保护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可是谈到孩子的权利,有的家长说:“小孩子有什么权利呀?还不是得听大人的!”也有的说:“现在的孩子就够难管了,再让他们知道自己有那么多的权利,更得跟家长顶牛了,我们当父母的怎么‘玩得转’呀!”
事实上,父母为孩子所做的一切,无论是否自觉、是否自愿,无论能否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在客观上都对孩子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地行使与维护。对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保护孩子权利的视角审视当今的
家庭教育,我们不难看到与之相悖的诸多问题——
问题之一:包办过多,弱化了孩子生存和发展的能力
在
人才市场上,一位母亲为女儿的工作已经奔波了好几天。她说:“我和爱人结婚晚,有了孩子后大人能做的事全不让她动手,什么事都不用她管,就希望她能快乐成长。可现在女儿长大了,却变成了懒惰、不自立的人。就连工作也懒得找,整天待在家里,她觉得花我们的钱理所当然。”时下,年轻人不愿工作,闲散在家,经济上则完全依赖父母,被称为“
啃老族”。一些大学毕业的孩子也加入到了“啃老”的行列中。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这些孩子从小被父母“捧着”、“抱着”,养成了不爱劳动、不能独立生活、
责任心差的习惯。一旦走向社会,他们往往不能客观地面对困难和问题,没有能力靠自身的力量去解决,只能重新回到父母的怀抱,继续依靠父母生活。事实上,如果站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立场上分析,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父母对孩子的事包办过多,所掩盖的是父母们对孩子权利的剥夺。在一些父母的
潜意识中,亲子是一体的,自觉自愿地包揽了本应该让孩子自己做的一切,把自己的付出作为孩子成长的一部分,而不是为孩子自身的成长创造条件。孩子在家里没有机会或者很少有机会动手做事,使得孩子在生活实践中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智能和社会性参与的权利受到限制。孩子由从小在家庭中缺乏独立的机会开始,逐渐发展为缺少独立成长的内在动力和勇气,弱化了在现实社会生存与发展的能力,甚至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自立于社会的人——这是家庭教育的最大失败。
问题之二:父母“角色错位”,履行职责偏颇
父母对孩子的首要职责是保障其生存权,抚育孩子健康成长。在现实中,或许没有父母不认为对孩子来说健康是最重要的。可是当我们关注孩子生命的质量、关注孩子身体健康的时候,却也实实在在地感到一些父母对孩子生命的漠视。一些“望子成才”的父母总是担心孩子“输在
起跑线上”,逼着年幼的孩子参加各种学习班,孩子的自主休闲在很大程度上被限制了;有的父母担心学校“减负”影响孩子升学分数,自己给孩子“增负”, 家庭成了为学校“补漏”的“
第二课堂”……在学习的重压之下,孩子们点点滴滴的不良生活习惯开始形成,并在不知不觉之中威胁着他们的身体健康。到头来,又会由于体质下降、精力不足而影响学习效能,甚至耽误了孩子的学业。
究其原因,一些父母对“家庭教育”的诠释就是“家庭学习”,而教育孩子,主要就是抓孩子的学习。在一项全国调查中我们曾了解到,一些家长把围绕着学校教育抓孩子的学习,放在了自身职责的首位。比如有52.5%的家长“为孩子安排课余学习的内容”;有34.6%的家长“陪着孩子做功课”;在家庭中家长与孩子谈话的主题,有高达93.4%是孩子的“学习”;73%是“学校的事情”。孩子的学习成了家长与孩子互动的中心内容,家长把自身的角色定位为孩子“学习的拐杖”和学校老师的“助教”,而对孩子身体健康的呵护和做人的教育这些做父母最基本的职责,则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这是父母角色的“错位”。
针对这类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应当与学校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事实上,父母角色“错位”的结果是,尽管为孩子付出了很多,但由于不懂得教学规律,不了解教学内容与方法,往往是有劲使不到点子上,而越发感到力不从心,这便成了所谓“强己所难”。虽然有人从孩子学习成绩提高的暂时现象中尝到过为之付出的“甜头”,但却为孩子的健康发展和全面发展留下了缺憾。也有不少孩子对父母们并不内行的“学习辅导”以及一味地抓学习而束缚孩子手脚的种种做法相当反感,极大地影响了亲子关系的和谐,这也是家长们抱怨“受累不讨好”的症结所在。仅此而言,许多人感到“家长难当”也就不足为怪了。
问题之三:“你的事情我做主”,缺乏对孩子参与权的尊重
放暑假了,一位母亲冒着酷暑给10岁的儿子报了美术班、钢琴班,兴冲冲地告诉孩子。没想到儿子却板起面孔说:“妈妈,您跟我商量过了吗?”妈妈愣住了,苦笑着回答:“你这么小,还用跟你商量什么呀!我那还不是为你好?”儿子依然不领情。
事实上,孩子的态度和做法完全正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精神是承认孩子是一个权利的主体,在成年人作出相关决定时,孩子有表达意愿和选择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未成年人的参与权。这部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做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就是说,父母应当把孩子作为独立的人,不能忽视孩子的需求,以自身的好恶而违背孩子的意愿决定孩子的事项。
谈到孩子的参与权,对许多家长来说是陌生的。孩子作为独立的个体在家庭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得不到尊重的情况随处可见。反映在教育内容上,一些父母不顾及孩子的感受、需求、能力和他们的长远利益,习惯于把成年人的思想观念强行灌输给孩子,按照成年人的意志为孩子安排生活方式和内容,确定生活目标和行为选择;在教育方式上,热衷于对孩子单向度的、教条式的说教,不屑于征求孩子的意见、取得孩子的认同;在对孩子的评价标准上,以成人为中心的“听话”的孩子是好孩子,循规蹈矩被奉为楷模……在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当孩子们以其童心和对新事物的敏感接受新思想、模仿新事物做出行为选择的时候,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常常被父母们视为“不轨”而横加限制。一些父母在埋怨孩子“不好管”的时候,并没有考虑自己“管”孩子是否符合孩子自身的发展需求,自己的教育行为孩子是否认同。尽管许多父母的出发点确确实实是“为了孩子好”,但是缺乏对孩子参与权的尊重,很难取得好的教育效果。
问题之四:打骂,催化了孩子不良心理与行为
在我国,家长打骂孩子,虽然通常被认为是不良的教育方式而受到大多数人的谴责,但这种现象依然普遍存在。一些人认为,“孩子是父母的,打自己的孩子是天经地义的”,“打孩子是家庭内部的事,外人没有权利干涉”,“打孩子是为了孩子好,打孩子的父母没有过错”;很多人都知道“打人犯法”,但是认为打自己的孩子与之是两回事……
在天津市家庭教育研究会的调查中,有26.4%的父母认同“孩子有错时,打他也是为了孩子好”的说法,46.4%表示“不太同意”,但也有同意的成分,只有27.2%的受访者明确表示“很不同意”。全国“中小学生人身伤害基本情况调查”结果表明:有3.6%的孩子在家里“经常”挨打,“偶尔”挨打的高达57.3%,表示“从未”挨过打的仅有39.1%。
许多父母面对孩子的不尽如人意的言行,情急之下打骂孩子,或许主观上是为了孩子好,但在客观上给孩子带来的不仅仅是皮肉之苦,更多的是心灵的创伤和行为的扭曲。一项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显示,在家里被“经常打骂”的孩子,具有冷酷、暴躁、自卑等不良性格特征最为明显;有夜不归宿、打架斗殴、小偷小摸、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等不良行为的比例均高于没有被经常打骂的孩子。父母打骂孩子的直接后果,是使孩子对父母产生排斥心理,体会不到家庭的温馨,容易结交不良伙伴。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
家庭暴力”,就是站在保护未成年人
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的立场上,对我国多少年来固有的“棍棒之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材”观念的否定,是对父母凭借孩子对成年人在人身和经济等方面的依赖,任意伤害孩子行为的限制。
父母教育孩子首先就要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是人,是独立的人,是发展中的人,是积极的主动的权利主体,他们的发展过程不仅是被动地接受影响和教育的过程,自身也应当积极参与并影响这个过程。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家庭保护的根本,也是家庭教育取得成功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