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号入职的员工,7月10号结算试用期工资给她961元,7月13号未来得及签单劳动合同不打招呼就自动离职了,8月份到劳动局投诉本公司,请问公司要配合劳动局什么工作?另外她自动离职去投诉是不是无理取闹,本公司应该怎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比如试用期的培训费、自动离职带来的人员损失等???求懂法律的大侠帮忙
但是问题是,我们公司属于省内多地域管理,7月10日电话通知员工到公司总部签订劳动合同,但员工未来签订啊
追答过程原因不是依据,一切以结果为证。所以你电话通知的依据,不足以可以违反劳动合同法而延期签订合同的。结果还是因为你违反了,如果员工在一个月之内不愿意签订合同,但是可以书面告知形式解除现有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