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于1988年购入一处政府分于私人住房,分东西两间,西间大间为住房,东间
小间为厨房,均为木构结构。在购买时,周围六户邻居已签字,证明。产权已过
户于本人名下,在本人房产中间为邱姓人家,亦是六户之一。待到1992年时,重
新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时。邱姓人家,提出原六家共有厨房(共56平方米)为七
家所有。1996年经南平地区中级法院终审,已判定为七家共有。本人原有产权为
六分之二,现变为七分之二。问,我方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感谢,你的回复。
请问,我方应从何处入手。因为我的房产(上家),已过世多年。她是个五保户。她没有直系血脉。其他五家,也不承让多出来的这一份。但,已经中院认定。并发文给市政府及市土地局。我方,还可以从何处入手。主张自己的权益。无缘无故,多出一份。造成,我方购买损失。
具体还是建议您携带判决等原始材料面谈为好
当是我方只是作为第三方参与。不具有表达权。现六家之一的邱,原本已证明,此处房产为六户所有,待我方,交易完成后,又提出变更,造成我方的损失,这样,我方权益应如何主张。
追答有一事情不明,当你家交易完成。变更了房产证,取得合法产权之后,你说的邱,如果能变更?如何造成你损失?还有,这事情是98年发生的,还是现在发生?如果是98年,早已过了诉讼时效,没救了,如果是现在,你家可以拿着你家办理的房产证,去和邱理论,打不成协议,法院不是邱家开的,你也可以去申诉,主张你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