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民法通则》依据大陆法系,对法人有三种分类办法:
1、是按照成立依据不同,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2、是按照成立基础不同,分为社团法人(譬如足协、学生会、文联、作协、佛教协会等)和财团法人。
3、是按照法人功能不同,分为公益法人(譬如学校、医院,不是不盈利,只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中间法人(譬如商会,社团法人依其有无营利性而定,专指那些不宜归入营利法人,又不能归人公益法人的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
可见,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再把非企业法人又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实就是综合参照了第一种和第三种分类。这符合中国学者的思维特点,只是忽视了或者当时还没有彻底弄懂第二种法人分类的意义。
二、中西方现行法人分类的异同比较:
1、公法人:
如执政党机关、政府机构等,我国属于机关法人
2、私法人:
(1)社团法人,公益社团法人,如工会、妇联、公办学校、医院等;我国属于事业单位法人,
(2)营利社团法人,如公司、银行等;我国属于企业法人;
(3)中间社团法人,如合作社、商会、同乡会等;我国属于社会团体法人。
3、财团法人:如诺贝尔奖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发达国家的私立学校、教会、寺庙、慈善团体等。在我国也属于社会团体法人:
其实,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在各自所承担的角色上,均各有成立基础和功能定位,因此是不难区分的。
一是成立基础不同,凡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是社团法人;凡是以捐助财产为基础成立的是财团法人。
二是功能定位不同。社团法人的目的可以是公益的也可以是营利的;而财团法人的目的只能是为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
4、明白了财团法人的定义后,我们需要注到,西方所谓的社团法人与我国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不同的。如基金会这种传统的财团法人,在我国现在也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所以,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中的社会团体法人还不能简称为“社团法人”。
中国民间办学的现状是,以财团法人形式存在的民办学校在国内几乎没有,以营利性社团法人存在的民办学校(譬如新东方)也很少。虽然现在中国民办学校与西方发达国家私立学校在法人属性问题上有所不同,但可以基于现状充分借鉴参考。
总之,所谓的公益性,不是不能盈利,只是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譬如学校、医院等。所谓财团法人,其目的只能是为公益事业,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如此一来,在中国符合此一特征的私立学校其实是很少的,或几乎没有。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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