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行政区分为四级。分别是: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地区、自治州、),县(自治县、旗),镇(乡)。
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国土和政治、行政权力的划分。一般说来,行政区划是以在不同区域内,为地方全面实现国家机构各种职能顺利贯彻,而建立的不同级别政权机构作为标志。行政区划的层级,是一个国家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模式。行政区划的设置与国土面积大小、政府与公众的关系等因素有关。
行政区域审批机关相关规定如下:
①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撤销、更名;
②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划界限的变更,地区、盟、自治州、地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市、市辖区、林区、特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重要变更;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审批 县级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街道、苏木、民族苏木的设立、撤销、更名或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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