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5-30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保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地震遥测台网设施和其他地震监测设施。
本条例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保障地震监测设施得以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周围各种因素的总体。
第三条 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条 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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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七条 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地震台(站)内的地震监测仪器设备、设施;
(二)地震台(站)外的观测用山洞、仪器房、观测井(水点)、井房、观测线路、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专用堤坝、专用道路、避雷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三)地震遥测台网接收中心的观测设备、设施;
(四)地震遥测台网的中继站、遥测点观测用房、地震传输设备、供电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五)地形变、地磁、重力、地电测线和测点的测量标志及其保护设施、测量场地以及专用道路等。
第八条 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是指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于扰源的最小区域。
干扰原距地震监测设施的最小距离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未列人有关附表的铁路、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发电厂、建筑群、无线电发射装置等其他于拢源距地震监测设施的最小距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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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城乡规划部门。
第十条 新建或者扩建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的规划和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通报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同级城乡规划部门。
新建和扩建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应当征得建设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地震台(站)观测规范的要求选址,避开各种于扰源。
第十一条 无人值守的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以及其他地震监测设施,应当由拥有该监测设施的单位委托所在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保护。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地震监测设施委托保管书》,明确各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确实无法避免而又必须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同意,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增建抗干扰工程,确保地震监测设施发挥正常工作效能。所增加的工程建设费用山建设单位承担。
(二)拆迁地震监测设施。由地震监测设施使用单位负责办理拆迁手续,建设单位承担拆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全部费用。在新的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正常开展工作满一年后,原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方可拆除;因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需提前拆除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报请国务院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破坏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行为:
(一)进入地震台(站)进行影响地震监测工作的活动,或者拆除、损坏地震台(站)建筑、设备、设施;
(二)在地震台(站)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设置振动设施或者堆放金属物品;
(三)在地电布极区埋设金属管道、修建变电所以及切断、损坏观测线路和地下设施;
(四)破坏、污染观测井(水点);
(五)在地形变和地磁的观测撤至观测标志之间以及在观测标志周围设置有碍测量的障碍物;
(六)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影响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工作效能;
(七)危害、破坏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破坏地震遥测台网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行为:
(一)拆毁、损害地震传输设备和附属设施或者在距其10米范围内挖掘土石;
(二)移动、损坏观测线路;
(三)在距超高频天线接收端前方250米范围内种植成片林木、堆放金属物品;
(四)在距地震传输设备250米范围内点火烧荒;
(五)危害、破坏地震遥测台网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移动、损毁地震测量标志或者在距地震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施工以及进行可能妨害其工作效能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用于地震监测的通信网络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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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本条例,为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检举有功的;
(三)制止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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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地震局发布的《国家地震局关于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一:
干扰源距测震台(站)的最小距离
(以拾震器为起算点)
干扰源种类
距测震台(站)的最小距离(公里)
三级以上公路、机械化农场
1.00
飞机场
5.00
岩石破碎机、重型机械
5.00
采石场等人工爆破源
3.00
四至十层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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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5-30
强烈的地震,常会造成房屋倒塌、大堤决口、大地陷裂等情况,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带来损失。为了在地震发生时保护自己,应当掌握以下应急的求生方法。
1、如果在平房里,突然发生地震,要迅速钻到床下、桌下,同时用被褥、枕头、脸盆等物护住头部,等地震间隙再尽快离开住房,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地震时如果房屋倒塌,应呆在床下或桌下千万不要移动,要等到地震停止再逃出室外或等待救援。
2、如果住在楼房里,发生了地震,不要试图跑出楼外,因为时间来不及。最安全、最有效的办法是:及时躲到两个承重墙之间最小的房间,如厕所、厨房等。也可以躲在桌、柜等家具下面以及房间内侧的墙角,并且注意保护好头部。千万不要去阳台和窗下躲避。
3、如果正在上课时发生了地震,不要惊慌失措,更不能在教室内乱跑或争抢外出。靠近门的同学可以迅速跑到门外,中间及后排的同学要紧靠墙根,双手护住头部。
4、如果已经离开房间,千万不要地震一停就立即回屋取东西。因为第一次地震后,接着会发生余震,余震对人的威胁会更大。
5、如果在公共场所发生地震,不能惊慌乱跑。可以随机应变躲到就近比较安全的地方,如桌柜下、舞台下、乐池里。
6、如果正在街上,绝对不能跑进建筑物中避险。也不要在高楼下、广告牌下、狭窄的胡同、桥头等危险地方停留。
7、如果地震后被埋在建筑物中,应先设法清除压在腹部以上的物体;用毛巾、衣服捂住口鼻,防止烟尘窒息;要注意保存体力,设法找到食品和水,创造生存条件,等待救援。
如果在学校里,应该躲在课桌下面或跑到外面操场上去.
如果在家里`就应该及时往外跑.
第3个回答 2013-05-30
地震时安全预防措施
1在室内 躲在桌子等坚固家具的下面,并紧紧抓牢桌子腿。没有桌子等藏身处,用坐垫等物保护好头部。如果在做饭,要立即关火,关掉正在打开的电视等。
2不要慌张地向楼下冲或跳楼 楼梯拥挤危险,碎玻璃、砖瓦、广告牌、水泥预制板墙等砸下来,也很危险。可将门打开,确保出口。
3在户外 要保护好头部,避开玻璃窗、门柱、墙壁、售货亭等危险之处,要蹲在空旷处。在高楼群区,应根据情况进入低矮建筑物中躲避。
4在学校、商场、剧场时 应依工作人员的指示行动 ,不发生混乱。
5正在搭乘电梯时 将操作盘上各楼层的按钮全部按下,一旦停下,迅速离开电梯。万一被关在电梯中,马上通过电梯中的专用电话求助。
6汽车靠路边停车 停车避开十字路口。为了不妨碍疏散人群和紧急车辆的通行,要让出道路的中间部分。 注意收听汽车里的广播,附近有警察的话,要依照其指示行事。
7离开山边、陡峭的倾斜地段 有发生山崩、断崖落石的危险,应迅速离开。
8避难时要徒步 携带物品应在最少限度,婴幼儿要抱着背着。
9不听信流言飞语 不轻举妄动,从广播、电视和携带的电脑等中获取正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