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杨律师!
今年5月10日父亲突发脑出血在三亚去世,因为事出突然所以没留遗嘱。留下了母亲,还有三个子女。我家的情况比较复杂,母亲和父亲属于再婚,生活20余年,感情一直很好,父亲有两个女儿,离婚时判给女方,他每个月给生活费,直到供养到两个女儿上完学,找完工作。而我就是母亲带来的儿子,一直跟着他们一起生活。同样父亲也是给我安排的工作。情况是这样现在父亲去世了,父亲的单位有一笔抚恤金大约是10多万元,还有就是一处不动产,在加上他们之间的一些存款。因为他的女儿发信息说她已经起诉了,让我们等法院的传票,所以我想问的是母亲还健在,子女有继承这些的权利吗?如果有会继承多少?
父亲去世了,母亲健在,子女有遗产继承权。子女会继承属于其父亲的财产四分之一,或经过协商后的数额。
《继承法》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扩展资料:
丧失继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0、11、12、13、14条之规定: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非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作出。即便是继承人有违反《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之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一定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继承法
父亲去世了,母亲健在,子女有遗产继承权。
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一顺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是针对第二顺序继承人而言。其中配偶,不论男女继承权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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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
二、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第一顺序继承人
有。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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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所得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具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有遗产继承权。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都有继承权,父亲去世后,父母的共同财产母亲分得一半,父亲的剩余财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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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被继承人王某是原告老王夫妇之子、小王的生父(前妻生育)、小李的继父(现妻与前夫之女),被告张某丈夫。王某和前妻于2007年元月离婚,约定小王随母亲生活。同年11月,王某和张某登记结婚,与小李共同生活。
2009年11月,王某因公死亡,留下财产有王某名下20万元银行定期存款,股票资金账户823578元。
原、被告为被继承人遗产的区分和债务的处理发生继承争议,故老王夫妇和小王将被告张某诉讼来院,小李以其同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应为继承人为由申请加入本案诉讼。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由于原、被告均认可被继承人王某生前没有立过遗嘱或签订过遗赠抚养协议,故适用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
老王夫妇系被继承人父母、小王系被继承人儿子、张某系被继承人配偶,对此,原、被告均无异议,法院依法确认上述四人均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小李的继承权问题,因其系被继承人王某再婚妻子张某的亲生女儿,且在张某离婚时约定由张某抚养,在张某与被继承人结婚后共同生活两年时间,相互身份认可,关系融洽,该节事实小李并提供手机短信、生活照片和证人证词证实。
故法院认定其作为和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亦属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对遗产的继承原则,老王夫妇系被继承人父母,老来丧子,感情上需要抚慰,且年龄均近80岁,失去劳动能力,基于其未来的生活要求,可以适当多分。小王系被继承人婚生子,还未成年,王某应对其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按月支付抚养费。
现王某去世后,其法定监护人仅剩母亲一人,经济来源单一。而小李作为王某继子女,亲生父母仍是其法定监护人,应对其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故本院从小王未来的求学和生活费用考虑,也可以适当多分。
本院酌定上述三人每人可以多分5%,酌定各继承人继承比例为22%、22%、22%、17%、17%。故一审判决原告小李继承王某遗产的17%计97225元。
宣判后,三原告不服,以小李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王某共同生活,即使共同生活了,也因时间过短,不足两年,不能认定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一审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 蚌山区法院网——一起继子女继承权争议案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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