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

如题所述

一、 具体解析: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表述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更加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七条规定了,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二、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通俗点说吧,法院要是上级领导下级,那还用两审制干什么呢?上级说怎么判下级就怎么判,你上诉上去了,那还是那么判.还谈什么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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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1-11
是的,是审判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第2个回答  2019-08-17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司法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管辖权亦属于司法业务范畴,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为了更加促成司法的公平正义,除了法院自身的部门监督,亦应当人民司法,人民监督!衷心期冀通过国家的司法体制改革,从司法体制机制上,彻底改观人民无权监督或监督不力的真相!!!敦请百度搜阅“梦松柯”,弹出其博客(blog):《人民司法人民监督》,权且班门弄斧,痴望抛砖引玉……😊🌴
第3个回答  2014-01-11
监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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