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上写的谁的名字房产证上就写谁的名字吗?能改吗

我老公家原有两套平房,拆迁时协议上一套写的公公的名字,一套写的婆婆的名字。但这两套平房的面积我们是要换三套楼房的,老公的哥哥一套,我们一套,父母一套。不知道等房子快下来时人家问不问办房本写谁的名字还是直接给办成协议书上的名字。这样的话父母再转给我的话需要交过户费,我想房产证的名字不会直接给办成协议书上的名字吧?

不能,因为拆迁协议属于合同性质,双方签定协议后,就能按协议内容覆行合同。取得拆迁后的房产证后,当事人可以按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拆迁协议主体名称不能更名,否则就变成另一个协议了。协议书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为了拆迁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如果变更当事人原来的协议就无效了,只能重新签订协议。

扩展资料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特征有以下:

1.属于法律行为

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2.法律平等性

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3.合法必须性

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4.具有法律效力

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5.双务有偿性

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2-28
不可以直接更改。如果想要加入家人的名字或更改为除配偶以外的其他家人,就要办理相关的手续。
因为这是一种赠与行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是要进行赠与不动产登记的。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5-17
不是的,是在再次签回迁房购买的合同时才真正确定产权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12-20
第4个回答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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