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对原材料日常核算采用计划成本法,单位计划成本每千克10元、2002年1月份,“原材料”月末金额5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1‰。2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2月2日,冲回1月31日按暂估价4800元入账材料480千克
2)2月2日收到供应商结算清单,注明材料500千克,买价4700元,增值税799元。支付运费375元,以银行存款支付,经查材料短缺20千克,属正常损耗。
3)2月7日购材料4000千克,买价36500元,增值税6205元,承担运杂费925元,款项以支票结算,材料已入库
4)2月28日,领材料8000千克,生产领用7000千克,车间耗用500千克,行政管理耗用200千克,安装设备领用300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