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劳动时间的界定:
1、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2、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3、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4、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