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如何解决

如题所述

关于此问题,现行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部分中认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指对争议的智力成果或者标记,原、被告双方均拥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本质在于,不同的权利主体对于同一客体都拥有形式上的合法权利,而对这些权利的合法行使又会导致这些权利主体之间出现利益冲突。
由此可知,所谓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就是指不同的商事主体因为对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拥有各自形式上合法的商标权和商号权,导致社会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最终使相关商事主体因此产生利益上的冲突。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多个商事主体就相同或近似文字拥有不同的权利。在多个商事主体中,至少有两方对此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各自拥有不同的商标权和商号权。这是权利冲突产生的前提。
2.在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上所产生的商标权与商号权在形式上都是合法的。这是冲突产生的关键。
根据冲突发生的主观善意不同,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可以分为善意的权利冲突和恶意的权利冲突。
善意的权利冲突表现为在后登记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商标人不知道他人已将相同文字作为了商标或商号使用。这种情况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我国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制度的缺陷所导致的。另一种是恶意的权利冲突,即在后登记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人是在明知的情况下,为了利用他人早已建立的商业信誉、信用等财产而故意使用他人商标或商号中使用的文字。此种行为,在性质上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在实践中,后一种情况已经成了两种冲突的主要原因。
商标权和商号权,无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权利冲突,在很大程度上都会给公众带来误导,也会给相关商事主体在生产经营上带来很大的不便。如何应对和处理这些冲突是摆在我国法律面前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可再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可无限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期10年。
商号权,是指商业主体对其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依世界通例,都确认商号权的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对于商号权的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类似于法国法的规定:允许对商号买卖、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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