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我们在家庭生活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13条~第30条,明确了其中的权利和义务,列举条文如下: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8-17
我国的婚姻制度(七)—夫妻的权利义务

婚姻法对“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50年《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80年《婚姻法》第九条、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50年《婚姻法》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80年《婚姻法》第十一条、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50年《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50年《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80年《婚姻法》第十四条、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5、夫妻有各用自已姓名的权利。

  50年《婚姻法》第十一条、80年《婚姻法》第十条、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已姓名的权利”。

  6、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50年《婚姻法》第十二条、80年《婚姻法》第十八条、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7、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80年《婚姻法》第十二条、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孩子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