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一家公司两年,试用期3个月,劳动合同从试用期后开始签的,也就是说试用期的3个月公司既没有跟我签劳动合同,也没有帮我购买五险一金。网上看到说:已确定劳动关系,一个月之后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员工2倍工资。当时由于经验匮乏,也没在意这些事,现在离职证明上的起始时间也只能从试用期后开始算起(使用期3个月没签劳动合同),请问现在还能否通过劳动仲裁讨个说法?我手上现在还保存着当时签订的试用期协议、以及后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证据可否请同事帮忙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