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补助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如题所述

一、工人发生工伤,所支付的医药费,应该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进行帐务处理。

二、如果单位为职工上保险了,帐务处理如下:

1、发生工伤事故后,向职工垫付医药费: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保险公司或社保赔付公司垫付的药费时(如果全额赔付)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3、如果不是全额赔付

借:银行存款

管理费用或应付福利费(公司负担部分)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注:内资企业公司负担的药费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外资企业公司负担的药费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三、如果单位没上保险,全额报销工人的药费时

借:管理费用(或应付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注:内资企业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外资企业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四、《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扩展资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保户储金、应收代为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赔付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为了反映和监督其他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其他应收科目进行核算。“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借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增加,贷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收回,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其他应收款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6
 一、工人发生工伤,所支付的医药费,应该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进行帐务处理。
  二、如果你单位为职工上保险了,帐务处理如下:
  1、发生工伤事故后,向职工垫付医药费: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保险公司或社保赔付公司垫付的药费时(如果全额赔付)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3、如果不是全额赔付
  借:银行存款
  管理费用或应付福利费(公司负担部分)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注:内资企业公司负担的药费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外资企业公司负担的药费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三、如果你单位没上保险,全额报销工人的药费时
  借:管理费用(或应付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注:内资企业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外资企业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答:《社会保险法》(主席令2010年第3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发生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应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支付给伤残职工的购买轮椅或助行器的费用,可作为职工困难补助列支在职工福利费中。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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