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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05-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3个回答 2018-07-20
《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宪法》第132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宪法》第132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5-09-09
《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宪法》第132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宪法》第132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