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变相辞退

我在一个公司做人事,前几天莫名其妙来了个也做人事的,还和我做一样的事,说实话我这事根本不需要两个人做,现在公司要求我调去做仓管,这不是变相的让我走吗,我说我不去我做不来,不然就把工资结给我,公司经理又没说什么。我想请问一下劳动法有没有像这样变相辞退是怎么规定的,还有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我是去年十一月开始做的。

变相辞退也是辞退,公司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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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2-19
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你可以向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合同仲裁,如裁定你所在的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以下标准向公司索赔。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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