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一定要先缴清物业费吗?

按照以前的相关规定,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必须无条件的先缴清物业费,并在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中明确提出“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等)”但北京市2009年1月1日执行的《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并没有明确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缴清物业费,但一些审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部门还在就这个问题不审批成立业主委员会,请问有没有明确的说明这个问题的文体或相关规定?
1、现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因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包括收费和服务。如果单纯的强调业主必须履行业务(按时缴纳物业费)后才能参与业主委员会的竞选,那么业主的权益又该如何维护呢?
2、国家支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原因之一,也是为了更市场的解决业主和物业公司的之间的矛盾,应该说,也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如果以此来作为衡量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基本条件,是不是有些不太公平,还会继续的恶性循环,最后最多方都是不利的,包括政府、物业公司和业主;
3、恶意(包括没有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物业费的除外。
4、电话咨询建设部物业科对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也含糊不清,言语中表露的是已经不在是必须条件,但不明确表示。

不是一定要先缴清。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义务优先缴清物业费。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首先应该起良好带头作用,例如主动有限缴纳物业费等;如果物业公司提出要求优先缴纳,业主应该服从物业公司管理。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0-03-23
必须缴清物业费
你说的第三条:履行业主义务。
也就明确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缴清物业费
物业条例中: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这就明确了业主的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正好对应你上面说的成为委员的条件履行业主义务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30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不缴纳物业服务费属于违法行为。该法在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因此,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以合同法为由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到位提出抗辩,基本上没有什么依据了。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该交纳物业服务费方可参与竞选。
但是50%以上的业主可以共同行使抗辩权,减少服务费,直至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参考资料:刘生敏专家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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