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以前的相关规定,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必须无条件的先缴清物业费,并在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中明确提出“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等)”但北京市2009年1月1日执行的《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并没有明确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缴清物业费,但一些审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部门还在就这个问题不审批成立业主委员会,请问有没有明确的说明这个问题的文体或相关规定?
1、现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因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包括收费和服务。如果单纯的强调业主必须履行业务(按时缴纳物业费)后才能参与业主委员会的竞选,那么业主的权益又该如何维护呢?
2、国家支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原因之一,也是为了更市场的解决业主和物业公司的之间的矛盾,应该说,也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如果以此来作为衡量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基本条件,是不是有些不太公平,还会继续的恶性循环,最后最多方都是不利的,包括政府、物业公司和业主;
3、恶意(包括没有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物业费的除外。
4、电话咨询建设部物业科对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也含糊不清,言语中表露的是已经不在是必须条件,但不明确表示。
参考资料:刘生敏专家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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