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校大学生,已经与一企业签订三方协议,之后考上公务员,请问可以不用违约直接上班吗(公务员)?或者说不违约会不会影响到公务员的录用?不违约在毕业时自己的档案将发往公务员单位还是企业?请知情人士热心回答。
问题其实在这,学校方面的意见是,假如企业没有寄回三方协议,那么在毕业时就会把本人档案发往企业,而且三方协议上说明了,毕业后学校负责人员派送,所以学校肯定会把我的档案发过去,还有协议说只说明考取研究生不需交纳违约金,所以单位人员给与的答复也是必须交纳违约金,考取公务员也必须交。 。。
1、(1)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应当适用《合同法》调整,所以:你不去三方协议中约定的企业上班是否要交违约金,要看三方协议中是否有约定,如果约定了违约金要交;
(2)你可以直接上班当公务员,但肯定有违反三方协议的约定,这就是违约,应当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的,不用交纳违约金。
2、学校方面的意见是,假如企业没有寄回三方协议,那么在毕业时就会把本人档案发往企业:
(1)学校的做法是正确的,是在履行三方协议。
如果企业不给你寄回三方协议,学校只能把你的档案寄到企业,不寄的话就是学校违约、学校要承担违约责任。
(2)问题是:如果档案寄到企业,你到公务员单位上班会有麻烦。
3、协议说只说明考取研究生不需交纳违约金,所以单位人员给与的答复也是必须交纳违约金,考取公务员也必须交:
(1)学校的说法是正确的:协议中约定有违约金,而且明确约定只有考上研究生不用交违约金,那你考上公务员不去企业上班就是违约,应当按三方协议的约定交纳违约金。
(2)如果你不交违约金直接去做公务员:原企业不追究、给你寄回三方协议就没事;
如果原企业追究,你不交违约金对方可以到法院起诉你,你肯定输;
而且企业还扣着你的档案,对你不利。
扩展资料: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
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
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
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
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即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
由于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并且违约金在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同时,还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因此,笔者同意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的观点。
违约金既是一种责任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
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尤其是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会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违约金
考上公务员不需要缴纳三方协议的违约金,因为三方协议明确规定了相关情况。三方协议范本第十一条:乙方在毕业离校前升学、入伍、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参加国家及地方志愿服务项目。经书面告知对方后,本协议解除。
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交违约金取决于,你在签协议时有没有明确注明:如果你考取公务员,此协议自行作废之类的话。如果当初没有声明,你就应该支付违约金,当然了,你可以和他们协商解决,把损失降低到最低。
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拓展资料
签订三方协议,对于报考公务员是没有影响的,可以放心大胆地报考公务员考试。
应届生身份的关键在于档案和组织关系究竟在哪,如果签订三方协议的用人单位要求提档,那就意味着失去了应届生身份,如果用人单位不需要提档,那一定要记得把档案放到学校或者人才市场,即可继续保留应届生身份。
对于考公的同学来说,当年毕业的应届生,三方签订了也没有多大的影响,择业期内的,档案在人才市场或者学校的也是没有影响。但是事业单位报考就要注意了,因为有些事业单位界定应届生需要带空白三方。如果你所报的岗位要求应届生,那就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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