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以下3种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返还部分或全部彩礼的!一、男女双方还未登记结婚,男方就已经给了女方彩礼;二、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没有共同生活;三、婚前男方给了彩礼后,导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难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结婚时的彩礼钱离婚归谁的问题,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因为各地的风俗不同,所以给付彩礼后产出的结果也各不相同,例如,有些地区彩礼是给付女方父母的;有些地区彩礼虽然给付女方父母,但在结婚后女方会将彩礼带回与男方。给付彩礼的时间对彩礼的性质也会有影响,有婚前给的,也有婚后给的,所以对彩礼的性质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但由于结婚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具有赠与性质,所以一般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相对较小。《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所以被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的可能较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孙旭权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张烜墚
资深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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