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伙食补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如题所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的规定:(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文件的规定: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符合规定的员工出差伙食补助费应包括在差旅费津贴中,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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